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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应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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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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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据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系其本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对其基于该技术方案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支持。

供稿:裴一歌、杨宇宙

编辑:裴一歌、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8号




案情简介


环*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周*公司管理的周庄旅游景区内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系镇*公司向法*公司购买。环*公司认为周*公司、镇*公司、法*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环*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专利申请日前,环*公司与法*公司曾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环*公司采购的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专利权属于环*公司,且法*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知识产权、产品资料、业务模式、软件功能负有保密义务。《采购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法*公司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公开发布在须知网上。
案件审理中,法*公司以前述在须知网公开的文章和图片为依据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裁判要旨




关于法*公司在须知网公开的文章及图片是否导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公众所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由此可见,现有技术成立的前提是该技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社会公众遭受不当授权的专利权人提出的侵权诉讼的侵扰,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之外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其也为善意使用现有技术的社会公众提供一种稳定的合理预期,可以对自身行为进行合理预测和评价。就前者而言,不当授权的专利显然不应获得法律保护,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该项技术。对后者而言,不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只要行为人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即可以合法使用。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属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出版、公开使用方式公开的技术),均可以作为被诉侵权人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

但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同时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抗辩事由,现有技术抗辩的行使也应遵循上述民法基本原则,被诉侵权人在有关抗辩事由中应当是善意或者无过错的一方,任何人不能因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而获得利益。如果被诉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现有技术,系由其本人或者由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保密义务而公开的技术方案,则该被诉侵权人不得依据该项现有技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否则将使得被诉侵权人因自身违法公开行为而获得利益,明显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和专利法立法精神。

本案中,根据环*公司与法*公司于201710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的约定,环*公司采购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及相关设计的专利权属于环*公司,且法*公司对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的知识产权、产品资料、业务模式、软件功能负有保密义务。据此,法*公司在须知网公开文章及图片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披露行为。法*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环*公司同意而公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违反合同义务,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和可责难性,基于前述有关民法基本原则,其不能依据该项现有技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公司二审提交的相关反证不能用于支持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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